招投标中容易泄密的环节有哪些?
在部分地方的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疏忽,甚至从招标开始就出现了不同环节、不同程度的泄密。下面本文将介绍下招投标中容易泄密的环节有哪些,想知道的一起来了解吧!
招投标中容易泄密的环节有哪些
供应商名单和数量在 *** 采购招标活动报名开始时,有的地方在统计报名供应商数量时比较随意,无意间把先报名的供应商信息暴露给后来报名的供应商。
虽然不少招标采购单位注意到要加强保密工作,把报名名单分开,但通常供应商是同一个时间,在同一个地方报名,供应商相互之间或多或少会得到一些信息。
又可能是有的经办人员在登记和办理时,不经意间对熟悉的人员透露了相关信息,给一些投机的供应商钻了空子。
采购人透露品牌倾向为了保证采购质量,一些招标采购单位会在招标前先进行市场调查,对项目的型号、品牌等进行初步了解。
某些供应商利用与招标采购单位接触的机会,有意或无意间从与采购人的商谈中得知他们对产品技术和品牌的意向,而某些采购人为了实现自己“满意”的采购结果,假装不经意地把项目预算资金、技术要求等重要信息透露给意向品牌供应商。这些举动都容易引起招投标中不必要的麻烦。
专家名单与联系方式根据 *** 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专家抽取,其抽取时间与专家使用时间之间存在监管的“空区”,如稍微不注意,专家的信息就可能被泄露。
另一方面,由于不少地市、区县级 *** 采购的专家库还处于建立和完善阶段,专家数量较少,专家数量的不足给一些供应商“公关”降低了成本,由此造成了抽取专家和被抽中的专家评标前泄密较多的问题。
评标过程中的泄密,这是各方关注的重点环节,也是保密的难点,一旦泄密,影响也最为直接。它包括评分办法的细节、评审中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询问的情况、评审后评标报告的推荐排名、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品牌和型号等内容。
这些方面由于涉及的人员过多,工作中的环节多,虽然评标纪律一再强调,但泄密后很难查证是从哪个方面、由哪个人泄露出去的,也很难收集到证据。
同时应注意的是,评标结束后,现场资料的收集及废物清理也是无意间透露以上信息的重点,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对入围供应商的审核和调查在定标过程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入围的供应商进行产品、技术、信誉、业绩等审查时,为了排除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供应商进入,保证入围供应商公平进入而采取澄清和告知时,由于疏忽而泄露了审核和调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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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向投标人泄露招标技术文件算违法吗
1、 违法:《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则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的几种具体表现: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 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在招投标实践中,还存在招标人通过操纵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甚至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或特定的要求,对号入座,即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量身招标”,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等串标行为。
拓展资料
1、 招标法中关于招标结束后投标人标书被泄漏,是否涉及违法写回答 418已经涉及违法《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开标时,应当由投标或者其推行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所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主要是为了防止供应商的商业机密被泄漏,保证投标的公平、公正。
2、 严格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本意是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但密封要求和保护措施过于繁琐、过于刻板,只会让投标变得不那么人性化。密封的要求和形式,只要能够保证投标文件内容不外泄即可,过度拘泥于表面形式,反而会给供应商带来麻烦,影响 *** 采购的质量、效率和形象。(1)投标方应准备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并在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然后一起放入招标专用袋中密封。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2)密封口处贴纸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于_年_月_日_时_分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3)投标文件按指定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 人送交。 4、截止日期和时限(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方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送至开标现场,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招标方不再受理。(2)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45天。
招标完毕后泄露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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